行政復議決定書
寧政復決〔2024〕10號
申請人:劉**,男,漢族,**年*月*日出生,住址:河南省**縣**鄉(xiāng)**村,身份證號:**************。
被申請人:洛寧縣**局,住所地:洛寧縣永寧大道141號,法定代表人:王**,職務:局長。
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,于2024年5月15日通過網(wǎng)絡平臺向本機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。經(jīng)審查,申請人于2023年6月10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河南省**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一事,要求被申請人核定侵權(quán)責任,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復,申請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但未說明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理由。
本機關認為:申請人未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申請人作出回復的六十日內(nèi)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(四)項的規(guī)定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三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決定駁回劉祖明的復議申請。